今天是
您当前所在位置:网站首页/党建动态/党务知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 6.《条例》对留党察看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4-10-09 作者: 霍山站点管理员 信息来源: 共产党员网 浏览次数:5471 [ ]

 

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留党察看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中共霍山县委组织部 承办单位:中共霍山县委组织部党员教育中心 协办单位:霍山县农村经济信息中心
皖ICP备17012775号-1 信息部电话:0564-5022695 技术部电话:0564-5022695 E-mail:hsdjzx@163.com

皖公网安备 34152502000043号